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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起装修房子购买家电的开销,离婚时

来源:长安福特 时间:20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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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的拆迁房,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得一半吗?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钱装修、购买的家用电器,在离婚时,能要求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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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方某于年结婚,年生育一子,现在跟随方某母亲生活。婚前方某家拆迁获得一套迁拆房,房屋登记在方某及其母亲名下,已经交房入住。张某与方某婚后共同支付13万元装修款及家具电器款。张某名下有一辆长安MINI奔奔,还有一辆福特汽车登记在方某朋友名下由方某使用,双方支付购车款。

方某起诉张某离婚,张某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双方存款、装修款及家具家电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律师代理张某应诉离婚诉讼纠纷。

关于婚生子小方的抚养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小方自出生由方某的父母帮助照顾抚养,对其已经产生相当的依赖性,且考虑到小方的上学情况,改变小方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婚生子小方的现生活环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小方由方某抚养为宜。

关于婚生子小方的抚养费问题。子女的抚养费应由张某承担,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本院结合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离婚后,张某有探望子女的权益,方某应予以协助,就具体探望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拆迁房屋问题。该房屋因方某祖母签署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所得,后由方某、方某的母亲使用其二人的优惠价面价购买所得,出资款来源于方某父亲支付。因该房屋拆迁时,方某、张某未结婚,后来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已结婚,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关于张某要求分割涉诉房屋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装修款价值和家具、电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装修及家具、家电是在方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考虑涉诉房屋由方某所有,装修已经附着于房屋,家具家电也不适合分割,综合考虑装修的损耗,家具家电的折旧等,综合确认由方某补偿张某4万元。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方某的银行账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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