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十大案例中有两起涉及行政垄断,其中一起与地方交管部门要求网约车安装指定的定位装置有关,受影响的网约车约余台。
十起案例中,领到最高罚单的是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因限定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被罚款1.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起垄断协议案:两车企合计被罚2.5亿元
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执法十大案例中,有三起涉及垄断协议,当事人分别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在第一起案例中,年至年,长安福特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汽车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长安福特还聘请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进行处罚,具体措施包括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若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此前表示,长安福特的行为剥夺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长安福特作出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达1.亿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十大案例中,长安福特垄断协议案是唯一一起罚单超亿元的案件。除长安福特外,还有一家车企也上榜。年12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罚万余元,罚金占到丰田年江苏市场销售额的2%。
另一起垄断协议案则与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联合涨价有关。年7月,这些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商议将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年8月,陕西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约.3万元。
两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外企和自来水公司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十大案例中有两起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当事人分别为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发现,年至年,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的行为。年4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7万元,系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5%。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伊士曼是一家全球性的特种材料公司,总部位于美国田纳西州金斯波特,公司业务遍布全球超过个国家。
另一起滥用案件出自公用事业领域。年至年,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供水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发布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证书等方式,对申请新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须使用指定公司设备的不合理条件。年5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6万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由于天津自来水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且于年7月停止了违法行为,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从轻处罚,处以其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等。
三起经营者集中案:均被附条件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合同、控股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如果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
此次披露的三起经营者集中案,均与附条件批准集中有关。第一起案件是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本项集中消除了双方在波长选择开关市场的紧密竞争关系,大幅提高市场的集中度,增加市场进入壁垒,交易可能对该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高意与菲尼萨保持波长选择开关业务相互独立,确保相互之间继续开展市场竞争;二是高意与菲尼萨继续以公平合理的条款供应波长选择开关。
第二起是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经审查,集中双方既是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者,又存在纵向业务关系,且相关市场较为集中、双方市场份额较高。双方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从事中间产品生产,既打通了上下游产业链,又统一了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成本,从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
由于本项集中可能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批准时附加了多项条件。其中包括双方在维生素D3相关业务保持独立竞争,确保合营企业独立运营,对合营企业业务范围、双方不得对外公布价格信息等作了要求。
第三起案件涉及诺贝丽斯公司收购爱励公司股权案。同样也因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于年12月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剥离爱励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内全部的汽车车身铝薄板内板和外板业务,剥离内容包括相关设施、人员、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及无形资产;二是在中国,集中后实体10年内不得向任何在汽车车身铝薄板市场开展业务的竞争者供应冷轧板。
两起行政垄断案:一起与网约车有关
南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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