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小编获悉,6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罚款1.亿元。案情大致为,自年始,长安福特在重庆地区采用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等方式,严重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限制了品牌间的正常竞争,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问法网律师点评: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被严惩!
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有关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联合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同样,也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有关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本案中,长安福特采用制定价表、签订协议、限定下游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的方式,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并且在调查的过程中,长安福特公司不存在任何豁免情形,因此不能免责。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责令长安福特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问法网律师提示您,实践中好多公司以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为由主张免责,但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市场监管部门仍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8087.html